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网络传播权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信息网络传播权起源?
在信息网络的时代,信息网络传播也有相应的保护,也就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在我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中,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专有权利”。
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区别?
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两种不同的著作权分类,主要区别如下:
1. 表演权:
- 表演权是指对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等作品的公开表演行为享有的专有权利。只有作者或所有者才有权利对作品进行表演。
- 表演权主要涉及的是将作品以表演的形式呈现给观众的权利,例如在舞台上表演音乐剧、戏剧、演唱歌曲等。
- 表演权是针对实际的表演活动而产生的权利,重点在于表演行为本身。
2.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对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和展示的权利,包括互联网、无线网络等各种形式的网络传播方式。
- 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指的是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展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的权利,例如在网站上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
有区别,区别在于,表演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两种不同权利,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表演权,主要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该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比如,歌手在演唱会上演唱歌曲,就需要获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表演权许可。这种权利通常涉及到现场表演、直播表演等形式,观众需要在表演活动组织方选定的时间或地点欣赏表演。
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网络时代,信息网络传播权尤为重要,它涉及到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各种行为,比如在线播放、下载、分享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是交互式传播,公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这与表演权的非交互式传播有明显的区别。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标准?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怎么免除责任?
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因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对于自己在网络上创建或者拥有的信息内容,可以决定该内容在网络上是否公开或者传播的权利,一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取了必要的保护措施,尽到了注意义务,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损失责任,从而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比如,网络平台可以设置安全机制进行保护,避免不法分子利用平台传播违法信息;同时,平台也应该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法信息及时删除和处理。
这些措施可以减轻平台和运营者的法律责任。
总之,保护网络信息的合法权益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需要法律、制度和技术等方面的不断改进和配合,来实现更好的保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传播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传播权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