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信息网络传播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5月18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634号《***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该《条例》共27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根据全网搜索调查,并不存在信息网络传播条例,只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既然是条例范畴,那就要严肃认真,包括名称也不能有任何错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制定的。
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468号公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
最新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全文包括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措施、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等共二十七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上发表的讲话。
信息网络传播权哪一年颁布?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2006年颁布。
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更为快捷的作品创作方式和传播途径,一方面为公众获取和使用作品提供了便利,促进了人类的思想交流,但同时也给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正式写入法律之中。
2005年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报请***院审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0日***院第135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5月18日***院总理***签署总理令对条例予以公布,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为网络环境下产生的新兴权利内容,有利于遏制网络侵权行为,解决网络侵权***,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