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网络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网络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互联网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月23日***院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1996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19***年5月20日《***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互联网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互联网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国际互联网(以下简称:外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网的开通和使用,实行方便工作和保障安全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某某单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外网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负责外网的网络管理和维护保障工作,以及网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外网上网指引、登记备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特殊工作岗位实行定岗管理,特殊工作岗位可开通外网。其他工作岗位需要开通外网的,实行配额管理。
第五条申请开通外网的程序是:填写“开通外网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进行登记备案后,由办公室办理开通事宜。
第六条超出配额的,申请部门应提出撤销原使用人员名单,否则,申请不予受理。被停止使用外网人员的上网设备由办公室负责拆除。
第七条接入互联网的电脑应与内网物理隔离,严禁在外网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和敏感的工作信息。
第八条在外网计算机上使用的移动存储介质禁止在内网和涉密网中使用,杜绝发生U盘交叉使用(混用)的现象。严禁在外网计算机上使用存有涉密信息的优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上网人员要自觉接受身份认证和IP绑定技术对个人上网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改动单位分配的IP地址。
第十条上网人员要提高自身的恶意代码防范意识,在接收文件或邮件之前,必须先进行恶意代码检查。及时对计算机操作系统补丁和防病毒软件***库进行更新,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全盘扫描、杀毒。
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规有哪些?
1、宪法的保护。
我国《宪法》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40条规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是《宪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隐私权所作的原则性保护,为网络隐私权在其他法律部门中获得保护提供了根本依据。
2、民法的保护。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保护隐私权的明文规定,最高***就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对名誉权的保护作了扩张性解释,将侵犯隐私权视为侵犯名誉权来予以对待。如《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60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问。这些司法解释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3、部门规章的保护。
***院于19***年12月7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公安部于同年12月30日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虽然这些规定还很不全面、具体,可操作性也不强,对大量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也暂时无法予以制裁,但已经是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在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网络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网络管理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